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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杨海长、韩丽真与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长,韩丽真,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长,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韩丽真,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9971-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38-10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丰田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起对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丰田轿车一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赖仕杰以850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明确表示放弃本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丰田轿车一辆。二、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赖仕杰(510812198201112814)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