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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执4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庞京秋与冯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全执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京秋,冯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4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庞京秋。被执行人冯冉。申请执行人庞京秋与被执行人冯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款项,并同意本案结案。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认为,(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吕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