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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杰与邵德坤、方红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邵德坤,方红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0059号原告:杨杰,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沈湖村杨圩庄,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1********。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纯,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德坤,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后蔡村邵庄子**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被告:方红豹,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前蔡村方郢***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原告杨杰为与被告邵德坤、方红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琍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杰的委托代理人朱晓纯,被告邵德坤、方红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杰起诉称:2016年5月21日,邵德坤向杨杰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如逾期未能归还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额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并约定上述借款由方红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经杨杰多次催要,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向杨杰给付任何款项。故杨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邵德坤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按本金2%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方红豹对邵德坤第一项诉请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由邵德坤、方红豹承担。诉讼中,杨杰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邵德坤返还借款本金425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850元(按本金42500元的2%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杨杰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及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邵德坤向杨杰借款,并对借款期限、违约金、律师费作了约定,上述借款由方红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杨杰为实现债权而支出3000元律师代理费的事实。被告邵德坤答辩称:杨杰提供的借条是邵德坤签字的,现同意返还给邵德坤借款本金,于每个月还1000元,到2018年年底全部还清;关于违约金因有约定,故同意支付,但律师代理费不同意承担。被告方红豹答辩称:由邵德坤还款,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邵德坤、方红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杨杰提供的第1、2项证据,邵德坤、方红豹无异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5月21日,邵德坤向杨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杨杰借款5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还清,如逾期未能归还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本金额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该借款由担保人方红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邵德坤向杨杰出具收条一份。后邵德坤一直未还,方红豹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杨杰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杨杰与邵德坤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方红豹之间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邵德坤未按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责任。方红豹未履行担保义务,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于邵德坤不同意承担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杨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德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杰借款42500元;二、被告邵德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杰违约金850元;三、被告邵德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杰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方红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由被告邵德坤负担,被告方红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9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