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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尚正伟与孙东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正伟,孙东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455号原告:尚正伟,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东鑫,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铭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正伟与被告孙东鑫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尚正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正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尚正伟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