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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乐木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曾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乐木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曾细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76-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乐木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号毅怡新天地广场一楼C255、C256、C291、C29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246022-8。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迎星,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细兰,女,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庆萍,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兰,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乐木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予以受理。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辖终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7月6日收到退卷,后被告申请和解期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并扣除了相关期限。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乐木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月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建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