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傅芳珍与项旭光、徐雁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芳珍,项旭光,徐雁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700号原告:傅芳珍(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项旭光(身份证号码3307261968********),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徐雁苏(身份证号码3307261971********),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傅芳珍与被告项旭光、徐雁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芳珍以被告项旭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芳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