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傅芳珍与项旭光、徐雁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芳珍,项旭光,徐雁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700号原告:傅芳珍(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项旭光(身份证号码3307261968********),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徐雁苏(身份证号码3307261971********),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傅芳珍与被告项旭光、徐雁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芳珍以被告项旭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芳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