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谷海泉与郭久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海泉,郭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75号之一申请人谷海泉,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久云,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郭久云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广德公信用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久云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广德公信用社的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