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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雪婷与张一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婷,张一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婷,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一苇,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一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2,282.50元;执行费2,4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一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66.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