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雪婷与张一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婷,张一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婷,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一苇,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一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2,282.50元;执行费2,4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一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66.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