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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郑万海与贺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165号申请人郑万海,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贺军,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人郑万海诉被申请人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贺军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人韩东波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贺军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封存在交警队)二、查封担保人韩东波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