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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玲李某某,郗凯国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370号原告李文玲李某某,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伏龙村五组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某某村X组。被告郗凯国郗某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伏龙村五组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某某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玲李某某诉被告郗凯国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玲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玲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玲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