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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舒新华与被上诉人邓联湘、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新华,邓联湘,肖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新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联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小平。上诉人舒新华与被上诉人邓联湘、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5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新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舒新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新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上诉人舒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