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舒新华与被上诉人邓联湘、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新华,邓联湘,肖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新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联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小平。上诉人舒新华与被上诉人邓联湘、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5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新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舒新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新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上诉人舒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