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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万鹏与固原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鹏,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杨万鹏,男,回族,生于1965年4月29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头营支行账户为5001*****0016的存款59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