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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美玉、陈阳普、林文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玉,陈阳普,林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谢美玉,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阳普,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文莉,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谢美玉与陈阳普、林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阳普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043号】冻结,正在提取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阳普、林文莉共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店面一处及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单元房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043号】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被执行人陈阳普的租金收入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043号】扣留,正在提取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阳普的公积金帐号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043号】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