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韦国平韦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平韦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刑初41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郑州飞龙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及其辩护人丁雪伟、彭秀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为了多承揽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工建中心工作人员何某行贿4.5万元。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为了多承揽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中国移动河南信阳分公司网络部副经理冯某行贿5.6万元。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为了多承揽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中国移动河南信阳分公司工建中心工程班长郭某行贿3.9万元。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为了多承揽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中国移动河南信阳分公司工建中心工作人员任某行贿1.6万元。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为了多承揽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中国移动河南信阳分公司工建中心工作人员赵某行贿1.7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韦国平的供述,证人何某、赵某、冯某、郭某、任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国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国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均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韦国平在接到电话后积极去接受询问的行为应当构成自首;韦国平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恳请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为了在承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秋节及春节前多次向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建中心工作人员何某行贿共计4.5万元。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为了在承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该公司网络部副主任冯某行贿5.6万元。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为了在承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该公司工建中心工程班长郭某行贿3.9万元。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为了在承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该公司工建中心工作人员任某行贿1.6万元。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为了在承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的本地传输网设备安装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秋节、春节前多次向该公司工建中心工作人员赵某行贿1.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赵某、冯某、郭某、任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等证据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韦国平韦某某在2015年9月24日接到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电话后主动从郑州赶到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韦国平韦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国平韦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