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田宝与曹永秀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田宝,曹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张田宝,男,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曹永秀,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田宝与曹永秀一案中,执行回款829798.4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