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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玉新与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新,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282行初22号原告郭玉新,女,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于波(系原告儿媳),女,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刘方田,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金霞,桦甸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受理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新诉被告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新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另外25元依法退回。审 判 长  薛金花审 判 员  罗晓波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