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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建武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武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8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武,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乐清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武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黄建武及其辩护人徐权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建武利用担任浙江星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浙江恒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会计,并兼任公司出纳的便利,在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份期间,私下购买了现金支票,陆续以直接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将资金转到自己银行卡以及截取承兑汇票私下贴现等方式,共挪用公司资金79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建武归还了25万元现金,另有汽车一辆作价5万元归还被害人,目前仍有760万元无力归还。另查明,被告人黄建武于2015年12月27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营业执照、挪用清单、博彩网页、现金支票复印件、银行明细、银行承兑汇票、工资及劳动合同、账户明细、二手车交易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券账户明细、证人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建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偿还了部分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判处被告人黄建武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建武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建武退赔赃款人民币76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谢传裕人民陪审员  蔡慧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