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冉丽与王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丽,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0号申请执行人冉丽,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吕兵,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代为代领执行款,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海霞,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代理人何秀明,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丽与被执行人王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潘 涛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