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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保长、河北顺鑫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保长,河北顺鑫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保长。委托代理人:张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六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顺鑫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城关工业区神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宋亚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保长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顺鑫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保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保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马保长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保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马保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 旭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代理审判员  槐倩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