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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殷得保与薛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得保,薛阿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159号原告:殷得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阿弟。原告殷得保与被告薛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得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娟、被告薛阿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得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8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被告儿子薛雪明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出具了借条一份,确认愿意为薛雪明偿还借款。之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余款一直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薛阿弟辩称,被告儿子薛雪明问原告借了3万元,被告就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不知道具体情况。被告薛阿弟一共还了9150元,欠20850元未还,愿意逐步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月26日,被告薛阿弟因其儿子薛雪明向原告殷得保借款3万元,向原告殷得保出具《借条》,载明:“今薛阿弟向德宝借人民币叁万元正,与2006年2月12日归还人民币叁仟元正。余下的以后每年归还叁到伍千元,到还清为止。薛阿弟2006年1月26日”。此后,被告薛阿弟先后于2006年1月12日偿还3650元、2007年2月17日偿还1000元、2008年2月3日偿还1500元、2009年1月24日偿还1500元、2011年2月3日偿还500元、2013年1月8日偿还500元、2015年农历大年夜偿还500元。被告薛阿弟7次共偿还原告殷得保9150元,余款20850元被告薛阿弟未能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薛阿弟为偿还其儿子向原告殷得保的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被告薛阿弟未能按其《借条》承诺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殷得保起诉要求被告薛阿弟偿付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薛阿弟偿还剩余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阿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得保借款人民币208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1元,由被告薛阿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