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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文万与梁平县新盛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万,梁平县新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421号原告唐文万,男,生于1974年3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洋,重庆市梁平县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县新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南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472-0。法定代表人徐朝寿,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谭天万,男,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龙兴章,重庆市梁平县新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万诉被告梁平县新盛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万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万撤回对被告梁平县新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50元,减半收取112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显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