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与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026号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金港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1733287X。法定代表人:伍锡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十一号街以西六号路以北市农委宿舍楼A幢403号,组织机构代码728757778。法定代表人:张晓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以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已还清拖欠货款为由,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揭阳欣达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为491元,由原告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