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波华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镇金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金科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7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海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1136-X。法定代表人:陈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金科电器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经营者:吴松根。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772号宁波华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新浦镇金科电器厂(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新浦镇金科电器厂(个体工商户)应支付宁波华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16036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3.5元、执行费2305.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金科电器厂(个体工商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7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