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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光荣诉被告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光荣,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012号原告:邱光荣。委托代理人:蒲仕树,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大道与神龙东路交叉口西部物流中心C区7栋A面7-8号.法定代表人:魏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光荣诉被告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光荣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光荣撤回对被告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光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密密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人民陪审员  张彩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