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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恢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曹宗庆与杨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宗庆,杨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恢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曹宗庆,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友东,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宗庆与被执行人杨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友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宗庆借款本金13万元,负担诉讼费327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友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查控其银行账号;被执行人杨友东于2016年10月8日支付5万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曹宗庆同意被执行人杨友东按月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