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马祥与刘凤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马祥,刘凤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582号原告张马祥,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凤莲,女,汉族,1960年5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马祥与被告刘凤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马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马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马祥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