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马祥与刘凤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马祥,刘凤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582号原告张马祥,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凤莲,女,汉族,1960年5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马祥与被告刘凤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马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马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马祥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