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胡权威、贾永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权威,贾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权威,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永明,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权威犯盗窃罪、被告人贾永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胡权威、贾永明同意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原、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权威及其辩护人董峰、被告人贾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胡权威经预谋,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豫康宿舍26栋寻找作案目标,趁人不备,从909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床头的oppo牌A53型号手机一部盗走。又到航空港实验区华鸿宿舍1号楼内,用同样的方式,从1104房间将被害人张某的oppo牌R9型号手机一部盗走,从916房间将被害人乔某的HTC手机一部盗走,从0406房间将被害人赵某的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离开后,胡权威联系被告人贾永明,将其中的oppo牌A53型号手机、HTC手机、iphone6S手机分别以650元、200元、3200元价格卖给贾永明,贾永明明知上述手机来源仍予以收购,后将手机专卖给他人。经鉴定,oppo牌A53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140元,HTC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4152元。oppo牌R9型号手机系张某于2016年6月26日以人民币2799元的价格购买。2016年6月30日1时许,胡权威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同日2时许,民警在胡权威的协助下到贾永明住处将贾永明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oppo牌R9型号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胡权威、贾永明家属分别赔偿四被害人损失,四被害人对胡权威、贾永明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权威、贾永明的供述;被害人乔某、张某、赵某、李某的陈述;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苹果专卖统一票据;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到条、谅解书;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监控截图、转账、收款手机截图;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郑价认鉴(2016)32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证明及关于胡权威立功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权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永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权威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区间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对贾永明单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胡权威、贾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权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永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胡权威、贾永明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还考虑了以下情节:1、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胡权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贾永明,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涉案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未追回部分二被告人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胡权威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权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贾永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勇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莹书 记 员 张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