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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29号

何慈让与王刘辉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慈让,王刘辉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何慈让,男,汉族,1944年5月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王刘辉,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何慈让与王刘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八千多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