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何慈让,男,汉族,1944年5月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王刘辉,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何慈让与王刘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八千多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