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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平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717号原告:黄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6号七层。负责人:XX,总经理。原告黄平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平以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赔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黄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