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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瓦房镇荣华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192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瓦房镇荣华村。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2014年王某某向王某某购买45只羊,欠王某某45000元,约定2016年1月1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王某某没有看见原欠条拒不付款。2016年2月王某某向洮南法院起诉王某某,2016年2月2日开庭,王某某在没有出示原欠条的情况下,法院就认定欠款事实存在,另外申请人已经将此款还清,有收条为凭,如果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还款,对申请人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之间债务偿还完毕,恳请法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14年1月1日,王某某购买王某某45只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4.5万元,2016年1月1日到期后王某某未还款。(二)在一审庭审针对证据欠条质证时,王某某未对欠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提出异议。从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和判后答疑笔录上看,王某某对本案事实认定没有异议,故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欠款王某某4.5万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王某某还款4.5万元并无不当。(三)王某某称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金额为4.6万元)。王某某再审审查期间提供一份2016年3月3日署名为王某某的收条,来证明王某某已收到王某某现金45000元,双方债务履行完毕。一审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送达王某某本人,本院认为,收条是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形成的,据此不能说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王某某如主张王某某多收4.5万元,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