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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昭华与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昭华,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昭华,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嫒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址卢氏县东明镇张麻老公社院内。张昭华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张昭华的申请,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卢氏县东明绿丰蚕业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存款扣划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5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