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湘乡市人民医院与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人民医院,刘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832号原告:湘乡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湘乡市健康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湘平,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颜志勇,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龙潭乡。被告:刘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原告湘乡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医药费全额支付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告湘乡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喜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