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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徐爱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徐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被执行人:徐爱玲。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爱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新阿市证北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44590.89元,执行费2068.85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