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倪建辉、秦春艳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辉,秦春艳,赵晓梅,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建辉,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为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春艳,女,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址为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晓梅,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为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辉,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9日以滦检公刑诉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建辉、秦春艳、赵晓梅、徐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秦春艳脱逃,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陈利审判员李久海人民陪审员朱晓华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杜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