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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家海与被告李光福、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海,李光福,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301号原告:贺家海,男。被告:李光福,男。被告:戴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家海与被告李光福、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家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福、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家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福、戴华的起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家海撤回对被告李光福、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贺家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