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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贺承福与黄大军、罗永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承福,黄大军,罗永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103号原告贺承福,男,1956年8月21日,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黄大军,男,1967年10月13日,汉族,衡南县人。被告罗永忠,男,1970年11月4日,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贺承福诉黄大军、罗永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承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承福负担。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明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