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2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被申请人周美朴、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周美朴,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082号之一申请人:王飞,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周美朴,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劳二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主要负责人:吴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飞与被申请人周美朴、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医疗费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王飞医疗费50000元。履行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XX,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周美朴、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