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邹某某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302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邹某某,男。曾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