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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邹某某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302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邹某某,男。曾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