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夺布旦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夺布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09号罪犯夺布旦,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阿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夺布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6000元)。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8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夺布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夺布旦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累计考核得分104.2分,期间于2014年10月11日获得记功一次、2015年1月30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罪犯夺布旦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超市购物卡中充值8618元,消费金额759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夺布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夺布旦在尚有4000元罚金刑未履行的情况下,月均消费金额达到632.9元,本次减刑应予降低幅度。综合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罚金刑履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夺布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12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