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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9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得强与王启红、宋迎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得强,王启红,宋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935-1号申请执行人:宋得强,农民。被执行人:王启红,个体户。被执行人:宋迎秋,干部。申请执行人宋德强与被执行人王启红、宋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47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4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47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470元。因申请执行人宋德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启红、宋迎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德强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宋德强认为被执行人王启红、宋迎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宋德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启红、宋迎秋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