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7844季海燕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844号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兴田。原告季海燕与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海燕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