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执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周昌仲、刘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周昌仲,刘小林,南通昌仲商贸有限公司,张宝明,王怀英,海安县桥港粮油饲料经营部,贲亚军,韩永宏,海安三鑫家电城,李志海,时井红,如皋市柴湾镇海蓝家电经营部,徐海琴,金益富,海安县万户喜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主要负责人:吴海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波,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昌仲。被执行人:刘小林。被执行人:南通昌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周昌仲。被执行人:张宝明。被执行人:王怀英。被执行人:海安县桥港粮油饲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营者:张宝明。被执行人:贲亚军。被执行人:韩永宏。被执行人:海安三鑫家电城。经营者:贲亚军。被执行人:李志海。被执行人:时井红。被执行人:如皋市柴湾镇海蓝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营者:李志海。被执行人:徐海琴。被执行人:金益富。被执行人:海安县万户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营者:徐海琴。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昌仲、刘小林、南通昌仲商贸有限公司、张宝明、王怀英、海安县桥港粮油饲料经营部、贲亚军、韩永宏、海安三鑫家电城、李志海、时井红、如皋市柴湾镇海蓝家电经营部、徐海琴、金益富、海安县万户喜超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港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益富、徐海琴所有的座落于海安县黄海大道(东)38号62幢1-601室不动产及被执行人徐海琴名下牌号为苏F×××××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金益富、徐海琴所有的座落于海安县黄海大道(东)38号62幢1-601室不动产。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徐海琴所有的牌号为苏F×××××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济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