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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白雷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雷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打印份数: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雷胜,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原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王建国,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检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雷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雷胜及辩护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白雷胜驾驶豫U×××××、豫U65**挂号半挂罐式货车行至249省道邓州市文渠乡蒋庄村处,与被害人刘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刘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白雷胜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雷胜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雷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黄海燕、李某等人的证言相一致,另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雷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雷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雷胜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雷胜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原阳县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雷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惠敏审 判 员  赵光超人民陪审员  裴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