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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鲁荣蓉与陈芳、周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荣蓉,陈芳,周元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007号原告:鲁荣蓉,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虎,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芳,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周元军,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在本院审理原告鲁荣蓉诉被告陈芳、周元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荣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芳、周元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86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价值286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荣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芳、周元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86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