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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司攀攀与固始县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药平价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攀攀,固始县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药平价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901号原告司攀攀,男,198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固始县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药平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525300003133。住所地:固始县中山大街银博大对面国源超市楼下。法定代表人穆立生,公司经理。原告司攀攀与被告固始县同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药平价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立案后,原告司攀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攀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攀攀负担。审判员  喻国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