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052号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发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水,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皓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鹤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