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龙与石钢、吉林省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11号申请保全人:余龙。被保全人:石钢。被保全人:吉林省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相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余龙与被保全人石钢、吉林省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保全人吉林省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工程款债务;如要求偿付的,依法应交由本院提存该款项。二、冻结申请保全人余龙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不得清偿债务期限为一年。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