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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正义与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义,王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义,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义与被执行人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成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海成及王海成之妻徐艳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义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