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紫堂,湖南泽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紫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3月起在各种QQ游戏群中发布可在信用卡、“花呗”(支付宝里的透支平台)套取现金的虚假广告,待与想套现的人联系上后,双方加为QQ好友,被告人张某再利用上线所发送的信用卡、“花呗”的支付链接,诱使被害人点击从而套取其支付宝、财付通、“花呗”中的现金,然后再将被害人从QQ好友中设置为黑名单。从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利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作案5次,共骗取人民币5407.2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看到了其在QQ游戏“LOL小毅防封群”中发布套取现金广告的被害人陈某甲(QQ号10×××66,网名幽梦赶路大招清兵)加为QQ好友,陈某甲要求从信用卡中套现,被告人张某告知需收取3%的手续费,双方谈妥后,被告人张某从网名“a话说我是你金迷姐”的QQ好友处拿了支付链接,被告人张某分二次骗取陈某甲1008元后,将陈某甲从QQ好友中设置为黑名单。被告人张某此次分得赃款708元,网友“a话说我是你金迷姐”分得赃款300元。2、2016年4月1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乙找被告人张某要求从“花呗”中套现,被告人张某从上线网名“a话说我是你金迷姐”的QQ好友处拿了三个299.7元的支付链接,陈某乙按要求点击支付链接后被转走900元,被告人张某以凑齐1000整数为由让陈某乙给其充值100元的话费后。将陈某乙从QQ好友中设置为黑名单。被告人张某此次分得赃款640元。3、2016年4月8日15时,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谈妥“英雄联盟”游戏外挂每月150元的使用价格后,徐某试用了一个小时后无法继续使用便询问被告人张某原因,被告人张某告知要付一元钱激活账户后才可继续使用,被告人张某将上线“梦想客服”(QQ号:14×××94,在逃)的QQ发给徐某,徐某加“梦想客服”为QQ好友后,“梦想客服”使用木马链接将徐某“花呗”账户内的800元转走。此次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骗取徐某950元人民币,分得赃款390元,“梦想客服”分得赃款560元。4、2016年5月2日17时许,被害人吴某找被告人张某要求从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中套现,被告人张某从上线“小熙”(在逃)要了一个1950元的虚假商品支付链接,吴某点击后,其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中被转走1950元后,被告人张某将吴某从QQ好友中设置为黑名单。被告人张某此次分得赃款1200元,“小熙”分得赃款750元。5、2016年5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袁某找被告人张某要求从“花呗”中套现,被告人张某从上线“小熙”处要了一个499.25元的支付链接,袁某点击支付链接后被转走499.25元,再将袁某从QQ好友中设置为黑名单。被告人张某此次分得赃款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小米”白色手机一部、“OOPO”白色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吴某、陈某乙、袁某、徐某的陈述,网络QQ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未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平时一贯表现好,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其所诈骗的款项应当予以退赔。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没收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工具“小米”白色手机一部、“OOPO”白色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三、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退赔所诈骗的款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光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