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加奎与赵宣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加奎,赵宣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加奎,男。委托代理人刘祥红: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宣来,男。再审申请人刘加奎因与被申请人赵宣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1民终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加奎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加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加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晓雪 微信公众号“”